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宣传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建标实函[2017]1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要求,我部制定并发布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等三项国家标准,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三项标准与现行装配式建筑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共同构成了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宣传与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宣贯培训。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级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负责人要进行集中学习;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现有培训项目和计划,争取培训经费,创新培训模式,优化培训课程和教材,选择优秀权威专家,开展全面系统的宣贯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鼓励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形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标准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提出的总目标以及各地落实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和产业技术条件,因地制宜确定装配式建筑体系,做好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明确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要求,组织编制配套地方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完善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为实现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提供标准支持和保障。

  三、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的培训实施和实施监督。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四个意识”、勇于实践,以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宣贯培训与实施为契机,深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提高工程标准的实施力度,提升工程标准的权威性,发挥工程标准在协调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协作运转、公开透明的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监督抽查机制,实现标准实施监督的常态化。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标准定额司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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