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团体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咨询意见的答复
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各有关社会团体:

  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我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改革有关文件印发后,各有关社团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研究编制相关团体标准。特别是我部关于现行推荐性标准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目录印发后,有关社团纷纷询问、踊跃承接,有关单位也积极申请承担可转化标准的相关完善工作。为做好相关团体标准编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团体标准,更好满足工程建设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的要求,经与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商,对做好团体标准信息公开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团体标准发布后,发布主体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宣传让社会广泛知晓。可以在各自的网站公开,也可公开出版发行。需我部了解掌握的,可将相关信息或标准文本发给我司。需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开的,可将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报标定所。 

  二、为了保证公开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提高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精神,信息公开主体应建立完善制度,严格公开审查。对自愿申请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开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第三方评估”、“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 的精神,标定所可依据强制性工程规范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对报送的标准文本内容进行免费评估,具体公开和评估办法由标定所另行制定。

  三、 各社团不得简单复制可转化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由标定所评估合规的团体标准,如涉及我部批准发布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司将视补充、细化、提高的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和社团的专业优势、编制人员的技术能力等情况,适时废止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我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四、 对团体标准实行网上公开信息的,为方便使用,尽量建立检索功能和分类统计分析功能,并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删除已废止的团体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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