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
建标[2011]98号
目录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及业务范围》(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附件2)印发给你们。
  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我部标准管理单位和印发工作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90]建标字第408号)、《关于第三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启用业务印章的函》([95]建标技字第4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人[1996]625号)、《关于成立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标[1999]316号)、《关于批准试点成立<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的函》(建标标[2000]31号)、《关于组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2001]3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 [2003]15号)和《关于调整“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通知》(建标函[2004]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及业务范围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 七月十二日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及业务范围

 

序号

拟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业务范围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

强制性条文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城乡规划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勘察、测量及岩土工程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标准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设计

(含室内设计)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地基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地基基础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

产品标准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结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结构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标准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环境与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环境、节能、设备(含暖通、空调与净化设备)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电气与设备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质量控制

质量验收

项目管理

检测仪器与设备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施工安全

(含脚手架、模板及其他施工机具)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维护加固与房地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既有建筑维护加固与房地产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市政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道路与桥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城镇道路桥梁

(含公共交通)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城镇燃气及设备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标准

 

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供热工程及设备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备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风景园林工程及产品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产品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设领域信息技术应用

工程建设国标、行标,产品行标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门窗、幕墙、非结构构配件、装饰装修材料、保温防水材料

产品行标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专业性的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任务是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二、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管理,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委员会秘书处依托单位由部标准定额司指定。依托单位在该专业领域中应有较高技术权威、较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并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标准化工作。

  四、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多标准化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胜任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五、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能力、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六、委员会秘书处应至少设2-3名专职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标准化管理经验和工作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七、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人员在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要严格要求,廉洁自律。

  八、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处人员以及工作章程由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九、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1.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提出符合工程建设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负责拟订本专业的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参与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受委托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承担报批稿及强制性条文的技术初审工作。

  4.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5.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业务。

  6.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委员会由部标准定额司发给业务专用章,在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内使用。

  十一、委员会所在单位和秘书处依托单位,应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十二、本准则由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